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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表达权的法律边界研究中期检查报告

2017年12月11日14:19来源:

一、 研究进展情况

1、课题开题与子课题进展情况

该项目的立项时间是2015年11月,课题组正式启动项目是2016年2月,截止中期检查,课题研究执行的实际时长16个月。计划拟定的课题完成时间为5年。

目前,课题总体研究进度与工作量接近总计划的五分之一,比计划略有推延。课题总体的资料收集已基本能满足各子课题具体章节写作的需要,但该课题有其特殊性,与国家的互联网立法密切关联,而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一互联网立法宗旨与目标以来,互联网规范与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及规章相继出台,如《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此外,《民法总则》、《对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相应条款涉及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这些动态的、开放的互联网立法特征都要求课题时刻吸收新的资料,并对原有的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做适当的、必要的微调,所以,研究计划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文本及司法执法的个案资料收集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项目执行一定程度地受到高密度的网络监管立法实际状态的影响。

由于各子课题负责人在已经过去的一年多时间能够腾出的时间不同,有些子课题的进度比较快一些,如子课题二“网络公共性表达的‘侮辱’‘诽谤’侵权与责任类型研究”、子课题叁“互联网涉私性表达与隐私理性保护研究”,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正在形成阶段性成果,并分章节开始写作。其中子课题二的最终成果即学术着作一本有望在2018年底正式出版。子课题叁的最终成果学术着作预期在2019年1月份出版。子课题一“《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司法理念及制度层面强化网络监督权的作用研究”、子课题五“危机事件的知情权救济与网络谣言追责研究”的研究进展相对滞后一点,样本案件材料收集尚在进行之中,访谈工作已经陆续开展,预计年底完成主要材料准备工作,随后集中形成阶段性成果。子课题四“互联网安全中的淫秽色情内容治理与责任研究”的进度介于子课题二、叁与子课题一、五之间,主体性的案例材料与国外相关法律已基本收集,问卷正在测量过程中。最终成果可在2019年9月份出版。

2、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

2016年11月,子课题叁“互联网涉私性表达与隐私理性保护研究”、子课题四“互联网安全中的淫秽色情内容治理与责任研究”的两组问卷在线上、线下分别进行试测、正式问测,子课题叁的问卷线下测试采取立意抽样选择一线城市2、二线城市8个、叁线城市6个,子课题四的问卷线下测试采取随机抽样选择了10个城市,其中省会城市3个、地级市7个。问卷具体发放对象另有细则。

项目负责人及叁位子课题负责人就子课题二“网络公共性表达的‘侮辱’‘诽谤’侵权与责任类型研究”、子课题四“互联网安全中的淫秽色情内容治理与责任研究”、子课题五“危机事件的知情权救济与网络谣言追责研究”的具体问题进行专家访谈,共走访了11位相应领域的专家学者与行业人士,获得近60小时录音资料。

3、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活动

原定于2017年5月初的开题报告会因邀请的专家时间安排有冲突,经两次变更日期,未能如期举行。经课题组商量,开题报告会与2017年9月拟召开的“互联网与表达权的法律边界研究”重大项目专题研讨会合并,会议正在组织中。

项目首席专家围绕项目相关内容,参加国内学术研讨会9次,做大会主题发言6次,分论坛发言3次,笔笔罢内容均显示项目名称、编号。课题组的多名成员也多次参与了类似主题的国内学术研讨会。

4、成果宣传推介情况

首席专家所在学院网页及学生媒体公号对项目立项及项目拟开展研究的主要内容作过介绍。《今传媒》杂志2017年第4期的“中华传媒人物专访”对封面人物陈堂发的访谈,用比较多的篇幅就该重大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心得及预期目标等内容作了介绍。由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主编的《治学例话——全国新闻传播学优秀论文品鉴(第叁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在收集的陈堂发论文《新媒体涉私内容传播与隐私权理念审视》(获“第叁届全国新闻传播学优秀论文”)中的作者“写作体会”有专门文字介绍该重大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人民网及客户端转载了该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3篇论文,在部分学者微信群里有对3篇论文的转发推介。新闻记者杂志网及客户端该项目的1篇论文亦被学界多个微信群转发。

就项目研究阶段性所得为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的博士生开设讲座2次、硕士生讲座2次、本科生讲座1次,南京大学“5?20学术活动月”面对全校学生开设学术讲座1次。此外,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研究内容,为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网络信息服务从业者开设专题讲座5次,听课对象近两千人次。

二、 研究成果情况

1、危机事件中脱离真相或事实的网络谣言因为强烈归因心理支配而难以避免,该类谣言区别于其他类型谣言,其承载着特殊价值,即它是基于公众利益诉求的知情权的直接反映。基于合理、合法利益的诉求或保护而产生的知情权,应该属于宪法性权利,在法益衡量中理应处优先地位。危机事件中的谣言应以行政处罚为主,且充分考量官方渠道信息公开是否及时、透明的因素,谣言处罚应以信息封锁行为的处罚为要件。对于确由保守秘密的实际工作需要而不公开信息,政府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拒绝告知的合理性。对谣言的刑事惩治只宜作为谣言治理的补充手段,刑事责任的追究应该设置苛刻条件,谣言后果足以明显威胁危机处置措施的有效性,或者谣言已经演变为典型政治意识形态属性的反国家利益、主权利益舆论,而言论后果性质的判断应依据“多数人标准”。(《危机事件中网络谣言的理性追责问题》,《今传媒》2016年第10期)

2、地方权力治理网络批评性言论的策略近年来已从形式主义套用“诽谤”、“诬告陷害”转为缺乏实质性解释地集中适用“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的正确适用有赖于法条实质性解释, 对于网络批评性言论,无论施加行政责任的“寻衅滋事”还是科处刑事责任的“寻衅滋事”,都必须基于合理的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行为的追责均有规定,但执法实践中,由于缺少适用精确限制原则,办案人员采取限缩或扩张性解释具有很大程度的随意性,网民对其行为后果所应承担何种责任存在不确定性。实质解释论主张,对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必须以保护法益为指导,考虑行为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程度,使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做出扩大解释,以实现处罚的妥当性。对违法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禁止寻衅滋事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是抽象的“社会秩序”,而社会秩序的修复程度主要取决于被批评的公权力主体对真实信息的公开与事件真相的澄清,执法实践中对言论导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则更多地出于缺少事实根据的主观认定。(《网络批评性表达不应过度援引“寻衅滋事”追责》,《新闻记者》2016年第9期)

3、互联网技术赋权彻底性与网络环境特殊性,使得淫秽色情内容的治理成为互联网安全的重要事项。在从严或从宽确立适度法律责任问题上,立法应该有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何者优先的考量,施加严格责任更符合社会公正。对于互联网因其具有的特殊工具效用与社会经济发展价值是否应该获得法律责任上的特殊豁免,西方国家实际上已经表现出否定的趋势。在惩治网络淫秽色情内容的具体责任设定方面,一是应当区分故意、过失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搜索服务提供商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二是强化地方网络监管部门未尽责的行政责任,叁是严惩利益链上非法得利的主体,四是施加网站采用技术详细显示注册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互联网安全中的淫秽色情内容治理严格责任问题》,《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4、与一般的实害犯罪类型不同,网民针对地方公权力不当行为的批评作为公众舆论形态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并非必然产生即刻的、现实性危害,责任追究应严守“实害性结果”标准,以体现权力应有的谦抑品质;地方权力意志使惩罚要件“虚拟化”,即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所指缺乏确定内涵且成为案件“公诉化”理据,是权力缺乏谦抑性的另一表征;“社会危害性”的判断缺乏应有的辨析,即失范的网络批评表达所致社会危害性并非必然等同于不可恢复的社会关系损害,亦是权力乏谦抑品质的体现。(《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5期)

课题组供稿

(责编:王瑶)